吉林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新闻列表-吉工 孙晓云 4067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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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2026-07-27 13:07      来源: 吉林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全省各用人单位:

  盛夏已至,我省已进入高温季节。为切实履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规定,作出如下提示。

  一、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二、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三、落实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四、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和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

  五、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六、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待遇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依法依规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七、落实后勤保障服务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请全省各用人单位重视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切实的行动,全力保障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益,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安全、和谐、稳定的劳动环境,助力广大职工清凉、健康、平安度夏!

  吉林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6年7月27日

  来源:吉林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初审: 孙晓云   复审: 张彦梅   终审: 朱宝明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